适用于非本所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费收取方案。
(1)、被催收单位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欠款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律师服务费按实际催收到账金额的20%-25%比例提取。
(2)、被催收单位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欠款金额在人民币60万元以上,律师服务费按实际催收到账金额的20%-25%比例提取。
(3)、被催收单位在重庆市第一和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欠款金额在人民币90万元以上,律师服务费按实际催收到账金额的25%-30%比例提取。
(4)、被催收单位在重庆市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欠款金额在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律师服务费按实际催收到账金额的25%-30%比例提取。
(5)、被催收单位在重庆市以外的,欠款金额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上,律师服务费按实际催收到账金额的30%比例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