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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

  (1)案外人对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不属于未成年人而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所有: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近几年,关于惩治“老赖”的法律法规接二连三的出台,但是仍有很多老赖抱着侥幸心理恶意藏匿、转移财产,使法院执行工作困难重重。债主眼看着老赖用亲朋好友的支付宝、银行卡继续行骗生活,每天过得十分潇洒,心里肯定有大大的疑惑:难道法律都不管欠债不还的人吗?法律当然管,而且今后的趋势肯定越管越严!本文将对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展开探讨。

司法实践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会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列入查控范围,如果发现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财产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可以认定为其父母的财产,法院可予以执行。那么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法理基础是什么:

01关于财产登记名义与家庭共同财产的问题

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对于一般案件中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从财产来源上看,一般都会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根据存款实名制原则,登记在公民名下的存款一般应为该公民个人所有。但未成年人名下大额存款的性质有所不同,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其原因在于:

首先,未成年人经济来源方式的有限性。大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尚且依靠其父母供养,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被执行人为恶意躲避债务将大额财产登记于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如仅因存款存入未成年人名下就一概认定为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显然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

其次,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共有性质。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在被执行人对外有巨额负债的情况下,其未成年人子女名下银行帐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02关于未成年人财产的认定问题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家庭财产,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未成年人的确享有属于个人的财产。一般而言,根据其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另一类是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的财产。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执行审查程序中应如何认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从异议审查的程序规则上看,案外人应对未成年人名下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此可见,如果案外人主张该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并非家庭共同财产,那么应提供相应证据对财产的真实来源予以证明。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其对财产的支配必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为。因此,在案外人异议程序中,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张执行标的是未成年人财产的,那么监护人对于财产收入,应理得清财产来源;对于财产支出,应说得明花费原因。未成年人财产与监护人财产混同导致无法区分,且案外人也无法举证的,则很难证明该财产不是来源于其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未成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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