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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催收典型案例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13月,宏昌公司中标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的凤坛花园三期二标段工程,并于5月与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6月,宏昌公司与丰永星签订《分包合同》,20117月,作为建设单位的丹阳东风建筑公司句容宝华镇凤坛花园三期二标段(甲方),与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丰永星、乔树山代表甲、乙双方签字。

裁判观点:

1)丰永星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及利息,其与乔树山也达成多份结算协议。对于涉案工程已付款,丰永星提供付款明细称其支付了312万元,而原审判决未予认可的有69万元。其中201432020000元、2014325280000元,合计300000元,本院认为,该笔300000元从付款明细的格式上系被单列,关于该笔支出事由丰永星在一审中也认可与本案无关,故原审判决未认定该笔款项为本案工程已付款并无不当。

2)根据乔树山的领款习惯,凡支付工程款的乔树山均在单据上注明“宝华工地”或“管桩款”,而2012921100000元(转账凭条)、20132980000元(转账凭证)、20134850000元(转账凭证)、2013121020000800012000)元(丰永星转账给乔雅楠、张荣夫)、2014122100000元(转账凭证)、2014124400001000030000)元(凭条),以上合计39万元,并未注明管桩款或工地字样,因乔树山与丰永星除涉案工程款欠款外,还存在其他借贷关系,而这部分款项并未注明收款事由,在汇款凭证上也未体现付款事由,故原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可并无不当,丰永星对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双方可在借贷关系中对此进行结算。

律师评析: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支付资金的性质是否是工程款发生争议,应当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知否有其它借贷或者合同履行关系、支付凭证中是否注明资金用途、工程款支付的实际履行惯例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