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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果,债务仍需担责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从事白酒销售工作。被告康某从原告处赊欠了价值40000元的白酒。201431日,被告说其对寿县某单位享有债权,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载明被告所欠原告40000元酒款由寿县某单位代为支付,但寿县某单位既不认可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也未支付该笔酒款。原告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酒款4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中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从原告处赊欠了价值40000元的白酒,事实清楚,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载明被告所欠原告40000元酒款由寿县某单位代为支付,但寿县某单位既不认可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也未向原告支付该笔酒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40000元酒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康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酒款400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康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