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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债权人协商后独立承担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债务承担

【争议焦点】

第三人与债权人经协商,签订将原建设用地转让合同中的债务人的付款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由,主张解除建设用地转让合同,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大西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大西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既然一审判决确认了本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又对被上诉人锦尚公司提供的各组相反证据予以采信,显然不当;被上诉人锦尚公司提供的鼎新鉴定报告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2006.7.2协议的主体不包括锦尚公司,且该协议是就七浦万丰公司与九眼桥公司之间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的;锦尚公司也没有按照2006.7.2协议支付全部对价,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本公司的全部请求。

被上诉人锦尚公司辩称:2006.7.2协议的内容包括土地转让、拆迁安置、债务清偿等事项,且2006.7.2协议明确解除和废止了此前所有相关协议,锦尚公司也对2006.7.2协议的真实有效性予以确认;锦尚公司及七浦万丰公司已按2006.7.2协议实际支付了对价,解决了案涉土地的债务和职工安置等问题。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第三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签订协议将原建设用地转让合同中债务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且在该合同中,债权人和第三人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完全符合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要件。协议生效后,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债权人亦无权以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原建设用地转让合同。

【法理评析】

根据一般理论,债务承担可划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区分标准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若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则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若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偿还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则属免责的债务承担。由此可知,单就免责的债务承担而言,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与债务承担人之间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移转的债务须有效成立,并具有可移转性;转移债务行为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综上,债权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后,将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付款主体变更为第三人,债权人因此免除债务人相应义务的,完全符合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与债权人曾就债权人名下的建设用地签订了转让合同,债务人因此对债权人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此后,债权人与第三人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了包括转让合同内容在内的其他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第三人作为承担人代替债务人履行转让合同中的全部债务,且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双方的上述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免责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故在其他合同签订后,债务人不再负担债务,第三人已经取代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主张解除转让合同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