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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无法成为已形成的应收账款的不可抗力因素

已形成的应收账款,是指基础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已经履行完毕基础合同项下义务,基于基础合同形成的、可以在约定时间内收取的款项。因此,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具有金钱之债的特征。在部分监管文件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中,也可以佐证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具有金钱之债的特征。例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因此,就已形成的应收账款而言,债权人已经履行完毕基础合同项下作为商品出售方、服务提供方、资产出租方等卖方义务,债务人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本身,一般属于金钱之债。肺炎疫情的爆发,与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往往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们倾向于认为,在保理法律关系下,如果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的是已形成的应收账款,不论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的债务人,一般无法以肺炎疫情构成履行保理合同还款义务的不可抗力因素,或主张肺炎疫情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进而要求保理商免除保理利息、不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