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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装修前夫的房 装修货款 谁买单?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乙女和甲男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按揭购买、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归甲男所有。


2015年3月,乙女装修该房屋,在某建材经营部门市购买门、门套等材料,并交定金、签《订货单》,约定由经营部测量、送货上门和安装。


当年4月,该经营部完成门、门套安装。乙女在《测量/安装单》上签字确认。7月,经营部出具《产品定(购)结算单》,确定乙女下欠货款2.3万余元。后通知乙女,但乙女拒绝签字和支付下欠货款。


经营部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女和甲男共同支付货款。其认为,乙女和甲男离婚时约定房屋为甲男所有,且甲男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应当与乙女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乙女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法院二审认为:

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据经营部提交的证据看,确认涉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书证仅有乙女的签字确认,仅能证明经营部与乙女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不能证明甲男也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买卖合同成立后,经营部将货物交付乙女,乙女享有对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乙女将货物装修到甲男所有的房屋,是其行使对涉案货物的处分权。本案中,经营部仅享有对涉案合同的债权请求权。因合同的相对性,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营部仅能向合同的相对方即乙女主张权利。


综上,重庆二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