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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需知: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选择在哪里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是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因此原告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如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