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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超过20年诉讼时效 遂宁男子替父追债陷窘境

 四川新闻网遂宁3月19日讯(记者 赵权军)近日,遂宁市射洪县男子喻先明接到老家村干部的电话,让他找律师寻求法律援助。1994年,他父亲的朋友因生意失败,向其父借款1.1万元周转,一直没还钱。到2016年春节前,这笔欠债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期,该债务人也不再承认欠钱一事。这让喻先明替父追债的事情陷入窘境。

  21年前借钱给朋友 其至今未还

  喻先明,遂宁市射洪县广兴镇人。1994年,其父亲喻承良在射洪县的大河中淘沙,因此赚了不少钱。那年的1月20日,喻承良的朋友杨某因生意失败,亏损大,急需资金周转,向喻承良借了1.1万元现金,并写下了一张借条。随后的几年,喻承良的生意做得很火,就一直没向杨某提及还钱的事。

  上世纪90年代末,国家出台政策:为保护环境和水土资源,禁止在河流中挖沙售卖。因此喻承良改行做了建筑承包商,但生意并不顺利,年年亏损,欠下不少外债。当喻承良在一次收拾东西时,恍然发现了杨某曾写下的借条,他便拿着借条找到杨某要其还钱,“杨某说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有钱时立即还。”此后的10余年间,父子俩曾10余次催杨某还钱,但杨某以种种理由搪塞敷衍两人。

  时光荏苒,到2016年喻承良已65岁,且疾病缠身,急需要钱医治。喻家人再次拿出21年前杨某那张借条。这张借条的纸张早已发黄,且有些残缺和破损,但仍能看清上面的字迹:借到喻承良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借条上落款是杨某的姓名和日期,且未明确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今年春节前,当喻先明再次赶到杨家拿出借条表示要让杨某还钱时,杨某却淡定地告诉他“我不欠你喻家的钱。”

  首次寻求司法帮助失败

  春节后,盛怒之下的喻先明准备到法院状告杨某,并请教律师需要搜集和准备哪些材料。律师却给他破了冷水,告诉他超过20年的欠债,除非欠款人自愿給你换一张新欠條,并注明系21年前借款,否则根本无法将钱要回来。如此答复令喻先明十分恼火也很难理解,“怎么会这样呢,別人想赖账,不还钱连法律都没法帮我了。”

  今年2月23日,喻先明在当地政府网站“书记信箱”中留言,寻求帮助。2月24日,他得到了回复:让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此事。3月17日,喻先明再次接到家乡村镇干部的电话,让他再找一名律师,利用法律武器替父维权。喻先明心里嘀咕着:“律师都解释了,已过了案件起诉时效,法院也不会受理的,还能有啥办法。”

  喻先明说,父亲当年借钱给杨某时,双方仅口头承诺“有钱时再还钱”,而今杨某家中已修建了小洋楼并买了新车却不愿意还钱了。除了这张发黄的借条外,喻先明不能提供出任何证明,证明其父曾借钱给杨某。如今,喻承良不再从事繁重的建筑工作,为赚钱给自己治病,他在西藏某建筑工地上替人看守材料。喻先明也在深圳打工。

  随后,四川新闻网记者按照喻先明提供的电话欲联系杨某,对方电话一直是关机状态没接通。喻先明说,年后杨某就不再接听喻家人拨打的任何电话了。

  律师:若能证明约定还款日期 可重新起诉

  四川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君解释,根据我国现在施行的《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各种不同情况,都有相应的最少、最长时间内可起诉被告的规定。若超过这个期限再提起诉讼,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我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定的最短诉讼时效是2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若按照当时借钱日期计算,现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限。”杨君说,若按照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时间,且在此期间债务人承认欠债,又能证明起诉人曾在这段时间内向债务人催欠债,那么其诉讼时效将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计算,或可避免超过20年讼诉时效的限制。“起诉人不能让自己的诉讼权利处于休眠期,若催债时对方承认这笔欠债,就可以起诉要回这笔钱的。”杨君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