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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追债寻衅滋事 获刑七年六个月

11月24日,由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宇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公开宣判。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以李某宇等1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十万元,其余九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十名被告人均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5年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宇纠集赵某、李某鹏、刘某等社会闲散人员插手民间纠纷,以帮助他人追讨债务为由,采取暴力、软暴力或其他方法肆意抢夺车辆或采取占场、拉条幅、聚众哄闹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宇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及社会秩序,在淄博张店、高青、烟台栖霞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