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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遗失后陷入债务纠纷,什么情况?怎么办?

为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男子文某凭借一张捡来的身份证编造债务纠纷,制造虚假诉讼,钻起法律的“空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原审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日前,文某涉嫌虚假诉讼已被立案侦查。


用捡来的身份证

编造百万债务“剧本”


文某偶然间捡到胡女士丢失的身份证,然而他没有物归原主,而是想利用这张身份证编造一个“百万债权人”的“剧本”。


2016年3月16日,文某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债权债务纠纷诉讼,谎称其是胡女士的恋人,并虚构称双方在恋爱期间,胡女士与闺蜜高某因共同经营服装店曾分别向文某借款50万元(总计100万元),后因与胡女士感情破裂,尚有90万元债权未能偿还,希望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胡女士和高某的财产。


为了得到法院支持,文某向法庭提供了有胡女士和高某“签字”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假借胡女士、高某的名义,以每个案件2000元的代理费聘请同一位律师担任两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并让该律师配合自己就强制执行胡女士和高某财产一事进行民事调解,制造“原被告两造平衡,法庭居间裁判”的假象,以便规避法院核实被告身份信息。


就这样文某通过自编自导了这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最终成功拿到民事调解书,让毫不知情的胡女士背上了债务。


关键证据全部伪造

虚假诉讼漏洞百出


远在浙江省的胡女士在某次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的征信出现了大问题。经查询,胡女士发现自己在南宁市莫名欠了素未谋面的文某50万元债务,还被列为被执行人。据胡女士所述,她在涉诉之前一直生活在浙江省永康市,从未到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胡女士于是报警。


至此,一起凭空捏造的百万虚假诉讼案件浮出水面。


经西乡塘区检察院调查核实,文某向法庭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系伪造。转账凭证上加盖的印章是假的,相关银行并未办理过文某提供给法院的100万借款本金的相关业务。胡女士、高某名下账户也并未收到相应资金。


另外经过笔迹痕迹比对,文某提供的带有胡女士签名的借条与胡女士本人笔迹不符。鉴于两个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借条”无论是文书格式、发生时间、发生原因均高度一致,文某诉高某以及文某诉胡女士一案证据雷同,且所主张事实相互关联,检察官判断有高某签名的借条也是伪造的。


随后在核实文某的具体住址时,检察官发现文某向法院确认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也是假的。


经检察机关调取原审案卷并询问,胡女士与高某的代理律师承认,其与胡女士、高某从未见过面,也无经济往来。


种种证据表明,上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是文某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出“戏”。


检察机关提出再审建议

文某被立案侦查


经过全面调查,检察机关最终查明文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再以调解的方式快速结案,以达到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西乡塘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2022年3月再审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原审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对文某立案侦查。


检察官说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以实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案即典型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即原告一方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在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文某与胡女士素不相识,凭借一张捡来的身份证,伪造欠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方式,侵占胡女士的财产,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是挑战法律威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在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请律师的细节值得注意,基于代理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代理律师的代理手续,防止发生出现违规代理产生虚假诉讼的情形。同时公民也需要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尤其对于身份证、物流单、车票、刷卡对账单、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载体上的个人信息,要严加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一旦有泄露情况及时做好挂失等处理。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