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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已经支付的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可用来抵扣本金。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161号


裁判理由:本案利息问题应当适用立案受理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本金为8397.5万元,已归还11050万元,逐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超过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抵扣本金,至帅某、李某起诉时,案涉借款本息已归还完毕。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总结: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了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可以用来抵扣本金,抵扣完本金如果还有剩余,出借人应当返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