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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天出具的等额欠条、收条,法院为何判被告还钱?

戴某常年从事纺织品染色,顾某自2019年3月起数次委托戴某对化纤围巾进行染色,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6月7日,顾某至戴某加工点取走最后一批货,双方对所有加工款进行结算。当日,戴某在收到顾某给付的现金4万元后给顾某出具了4万元收条,顾某也出具了4万元欠条交戴某收执。戴某认为顾某尚欠加工款4万元,以欠条为据提起诉讼。顾某以4万元收条为证抗辩加工款已经付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戴某、顾某对同一天形成的收条及欠条的先后顺序各执一词,戴某认为收条出具在前,顾某认为欠条出具在前。

戴某庭审陈述,其共为顾某染色11650套围巾,每套7元,合计加工费81550元,经协商加工费去零取整算8万元,因顾某仅带了4万元,所以戴某收到现金4万元后应顾某的要求出具了4万元的收条。因顾某还欠4万元,所以又要求顾某出具了4万元的欠条。

顾某庭审陈述,其委托戴某染色围巾13款、每款900套、每套7元,当天取货的时候双方笼统谈好加工费一共4万元。因当时身上没有带钱就写了4万元的欠条给戴某,下午筹集了4万元后就与戴某碰头付清欠款,因戴某表示欠条不在身上,为防止以后有纠纷就让戴某写了4万的收条。

承办法官通过庭审查明,虽对于货物交付、加工款结算、凭证出具的经过、欠款追要等过程均无其他书面证据、证人。但戴某能够对欠款的形成进行详细陈述,并对金额组成前后陈述一致。而顾某陈述的加工款总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相差大,染色行业并非暴利行业,作为小作坊的戴某不可让步如此大的金额,顾某难以自圆其说,顾某提交的收条只能证明戴某收取过4万元的,但不足证明该4万元偿付的时间发生在欠条形成之后,故承办法官认为应由顾某承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抗辩称收条形成于欠条之后的意见不予采纳,并判决顾某应当给付戴某的诉请的欠款4万元。顾某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重庆追债律师有话说

对于个人之间的买卖、加工等合同,合同双方通常不会签订书面合同,也不注意形成、保留合同履行的材料,最终结算时“乌龙”凭证,容易引发争议。

在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应当注意“留痕”,以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交易、诚信诉讼,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