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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财产不应侵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2013年至2017年间,因周转资金需要,张某向王某陆续借款26万余元。期间,王某向张某多次主张偿还借款,张某却置之不理。于是,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不主动偿还欠款。无奈之下,2021年1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张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久,王某从朋友处得知张某与其妻子赵某早在2018年就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与赵某一套共有房产,归他们的女儿所有,婚内所有债务由张某承担。

王某认为,张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实现,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分配条款。

庭审过程中,张某及其妻子赵某答辩称,他们已经离婚,双方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务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和房产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所欠王某的债务均发生于张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书》将房产约定归其女儿所有,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张某对自己所有财产的无偿转让。王某申请执行相应债权,经法院查询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行为从客观上确实产生了使张某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的不利后果,此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妨害了王某债权的实现。因房屋为不可分物,债权人仅限于债权额主张撤销并要求返还已不可能,此时其有权就该不可分物整体主张撤销。于是,法院作出撤销转让房屋约定的判决

法官提醒

针对债务人转让财产有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以避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债务人不当操控其责任财产行为的影响。其中,《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分别针对债务人无偿和有偿两类转让财产的情形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在证明责任上,债权人作为撤销权人须证明撤销权之构成要件成立。对于有偿转让行为,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更为严格的证明责任。债权人除了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其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对债权实现的影响以及该行为与影响债权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外,还需要证明相对人对于债务人的不合理有偿处分行为及其影响债权实现知情。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41条规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处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存在不合理的处分其责任财产的情况时,务必及时有效地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