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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放赌债,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基本案情       

       张某主张袁某归还100万元借款本息,并提供借条、银行承兑汇票、转账凭证等证据。袁某抗辩,张某为赌场人员,涉案款项系赌债。经本院审理查明,张某确曾因开设赌场罪服刑,袁某出具借条的时间、地点与张某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吻合,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与袁某及名下企业无关,袁某收到转账后当即换现,袁某称换现返还到赌场。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获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来源。本院认定案涉债权系因不法原因而产生,不应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追债律师有话说

       赌客因赌博向赌场开设人员出具的借条,或是基于结欠的赌债转化,或是出借赌资再从赌场中牟利,均系非法债权,不应受法律保护。实践中,还存在因非法请托、行贿受贿而转化的欠条借据。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为掩盖非法事实,企图将非法债务转化为合法债权的,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