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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继父借款,归还给生母,能否认定已经还款?

基本案情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黄女士是继父女关系,张先生与黄女士的母亲王女士于1999年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黄女士以购房为由向继父借款16万元。2021年,黄女士至银行从个人账户取款16万元后,代其母亲办理了一张16万元的存单。

2022年,因生活琐事矛盾,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先生要求黄女士归还16万元借款,而黄女士则称该款已归还至王女士名下,不应再向张先生还款,张先生遂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争议焦点是:被告将16万元归还至其母亲名下的行为是否能认定其向原告已履行还款义务?

首先,借贷关系成立于原、被告之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则上也应向原告本人还款;其次,案涉金额较大,被告在其母亲与原告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钱存入其母亲账户,不合常理,可能存在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再次,案涉借款是否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处理,被告不应以共同财产抗辩其与原告的借贷关系。综上,启东法院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请。

重庆风险代理追债律师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被告在其母亲与原告的婚姻存在矛盾时,一边代理其母亲开设存单账户,一边存款至其母亲账户的行为,不合常理,也有极大的可能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在综合考虑原、被告身份关系、原告的婚姻状况等情况后,依照合同相对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偿还16万元借款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