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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公司追债缘何职工成被告?

 职工江哲为给公司追债签下保证书,未兑现诺言,某公司要求从工资中扣除未追得债款,双方为此闹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诉至法院。近日,洪泽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

  江哲于2012年8月代表公司股东叶某忠在原告洪泽县某公司处任副总经理一职,系该公司的高管,月工资10000元,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与案外人江理是朋友关系,对其欠原告公司22400元货款,被告江哲主动请缨替公司追回该笔欠款,并立下“军令状”,“如其不能追回欠款,自愿承担相应罚款,从工资上扣除。”并煞有介事地签字画押。立下该书面证明后,江哲便不再原告公司处上班,也并未将所承诺之事办好。原告公司多次催其履行诺言,被其借故推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所出具的承诺书,其性质为保证,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故而,一审判决被告江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公司货款22400元。

  法官点评:劳动纠纷中一般是用人单位是被告,职工是原告,本案比较特殊。劳动者为原告公司的债务人提供书面担保,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对该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提起仲裁或起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公司的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公司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保证担保还款责任。劳动者在向原告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