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追债网

贷款缴纳学费,退学后贷款是否需要偿还?

2020年,朱某与南昌某教育集团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数据结构设计课程,培训费23800元。重庆某小贷公司与南昌某教育集团合作为朱某贷款支付了学费。朱某参加培训的第一天就感觉到培训内容达不到自己的要求,遂要求办理退学手续。朱某支付了2000元的违约金,成功办理了退学手续。朱某认为,贷款支付的学费,应由南昌某教育集团公司退还给小贷公司,故再未偿还过小贷公司的贷款。

2022年8月,重庆某小贷公司以朱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为由将朱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朱某辩称自己已经退学,学费应由南昌某教育集团公司退还给原告,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昌某教育集团公司在朱某退学后并未退还学费,而重庆某小贷公司已实际发放了贷款,与朱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且生效。朱某的借款处于未实际偿还的状态,因此判决朱某还本付息。

 重庆风险代理追债律师有话说

 部分金融消费者通过借贷购买商品或服务,只要金融机构按约定发放了贷款,那么借贷关系就合法有效的成立。消费者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消费者如果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与发生争议,其可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另行主张权利。消费者不能以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存在争议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消费者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