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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被撞致损,能否主张“误工”损失?

傅某从某公司租赁一辆小型客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2022年4月3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塔山路行驶至高速路口倒车时,与傅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傅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傅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傅某将小型客车送至修理厂修理2.5天,保险公司赔付傅某修理费1100元,但以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为由不予赔付。傅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车辆运损失800元

另查明,傅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租赁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傅某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营运收入平均为352元/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傅某租赁小型客车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修理2.5天,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必然产生停运损失。结合傅某举示的行程流水及当地网约出租市场行情,傅某主张杨某支付停运损失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风险代理追债律师有话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故本案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了被侵权人的停运损失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