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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后离婚 约定房产归妻儿 法院判决:撤销!

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于2014年借给被告邹甲24万元,结果到了约定还钱日期后,邹甲却找各种借口拖延不还,于是,黄某于2018年4月将邹甲起诉至法院。2018年5月,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邹甲须偿还黄某借款24万元,但经法院调解、执行,邹甲依然未将该24万元全部还给黄某。后来,黄某发现,邹甲于2018年2月与前妻罗某离婚,划分共同财产时,将夫妻二人的房产给了罗某及其子女邹乙、邹丙。了解该情况后,黄某将邹甲及罗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邹甲与罗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尝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撒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被告邹甲明知自己拖欠黄某借款,仍将房产划归前妻及子女所有构成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对原告黄某的债权构成了实质上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原告黄某债权获得清偿。遂判决撤销被告邹甲、罗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中部分房产处置的约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重庆风险代理追债律师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内容进行了完善,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